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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媵妾婚制,在中国古代,还有哪些婚姻形式?
文/老张在路上
我国古代最基本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制,即使皇帝同一时间段内也只能有一个正妻。但在实际生活中,在中国古代,并没有哪个时期从法律和社会共同价值上真正实行过一夫一妻婚制。达官显贵们始终都过着一夫多妻制的生活,表面上,他们只娶一个嫡妻,而媵、妾却有几个乃甚一群。也就是说,中国的女人们只能有一个丈夫,而中国的男人们则可以同时娶几个老婆,当然,他们名义上是只有一个“正室”,这就是实质性的一夫多妻制,在中国古代也叫媵妾制。这许多个老婆,只能叫做妾,不能称妻。妾下面还有通房丫头。只有办了手续的通房丫头才能称妾。如《红楼梦》里的赵姨娘,《金瓶梅》里的孙雪娥。而春梅,虽然和西门庆有了一腿,但因为没有办手续,所以连妾也做不成的。
那么在中国古代,究竟有哪些婚姻形式呢?
在中国古代经典之一的《易经》爻辞里有一段记载,云:“屯如邅如,乘马班如,匪寇,婚媾。”“乘马班如,泣血涟如。”这两段话翻译过来就是:一群人乘马飞速而来,不是来抢财产的,是来抢亲婚配的呀。抢亲的人骑着马儿飞速而去,山路上留下一串可怜的哭声。
这则古老的资料,说明在商末周初,或更早的时期里,存在着掠夺婚这种婚姻形式。正如梁启超先生分析的那样:“夫寇与婚媾,截然二事,何至相混?得无古代婚媾所取手段,与寇无大异耶?”
“掠夺婚”
又叫劫夺婚、佯战婚,是以掠夺的方式来达到成婚目的一种婚姻仪式。该婚制是在母系氏族社会向父系氏族社会过渡的历史阶段中产生的。原始氏族成员由男从女居转为女从男居,是人类所经历的最急进的革命之一,而掠夺婚就是完成上述转变的一种表现形式。
掠夺婚主要盛行于奴隶制时代,是假劫真婚,上面所引的《易经》爻辞中的“匪(非)寇,婚媾”意思是说:不是来抢劫财物,而是模拟战斗,缔结婚姻。在这里,劫夺只是假抢、是佯战、是形式,并不是攻杀劫妇,成逼成婚,这与奴隶主把从战争中掠夺来的女俘杀掉或纳为妾不同。《仪礼·士婚礼》规定,男方“亲迎”要用全副的黑色装备(“载鬼一车”)就是受到劫夺婚的影响。《礼记·曾子问》:“孔子曰: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烛,思相离也;娶妇之家三日不举乐,思嗣亲也。”意思就是说,嫁女之家三夜不熄灭烛火,是怕家中女子被人抢走;男家三天没有乐声,是怕女家来犯而采取的保密措施。
聘娶婚
中国古代最主要的婚姻形式之一,也叫媒妁婚,要有媒人介绍,收取聘礼,履行一定的婚礼形式,然后得以成为夫妻(妾)。这种婚姻形式,虽然不再是赤裸裸的买卖婚姻,但仍含有买卖婚之遗迹,只不过聘而为妻,买而为妾也。《礼记·曲礼》云:“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非受币不交不亲,故日月以告君,斋戒以告鬼神,为酒食以召乡党撩友,以厚其别也。”这话的意思是说,以媒妁往来传婚姻之言,以纳币而为婚约之形式,告鬼神藉示婚姻为两族之事,则父母之命自亦在其中矣。
《诗经·齐风·南山》篇:“艺麻如之何?衡从其亩。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析薪如之何?匪斧不克。取妻如之何?匪媒不得。”父母这命,媒妁之言,不如此,即为不宜。“丈夫生而愿为之有室,女子生而愿为之有家,父母之心,人皆有之;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
媵妾婚
媵制起源很早,《尸子》中推测尧嫁二女于舜就是媵制,“妻之以皇,媵之以英”。媵制是原始社会的族外婚向对偶婚演变的一种过渡形式,据《仪礼·士婚礼》:“媵,送也,谓女从者也。”又《公羊传·庄公十九年》载:“媵者何?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往媵之,以侄、嫡从。”意思是说诸侯娶一国之女为妻(嫡夫人),女方以侄(侄女)、嫡(妹妹)随嫁,同时,还有两个和女方同姓的国家也可送女子作为陪嫁,这些随嫁女子统称为“媵”。
媵的身份比妻低、比妾高,介于二者之间,《诗经》中有几首诗就写到这种嫁女陪媵制。《诗·大雅·韩奕》:“韩候娶妻……诸嫡从之,祁祁如云。”这是说韩侯娶妻,妻子的妹妹也陪嫁而来,“祁祁”,众多貌,陪嫁的妹妹多如云,可见媵的数量之多:《卫风·硕人》讲齐庄公的女儿庄姜嫁到卫国的情形,诗中“庶姜孽孽”就是说一群陪嫁的齐国姑娘都打扮得很漂亮。
妾制的出现比媵制稍晚,妾的名称最早见于《礼记》。据《礼记-内则》:“聘则为妻,奔则为妾。”妻子是经过正式聘娶仪式明媒正娶的,纳妾则不拘礼数,因此妾常遭受社会岐视,“父母国人皆贱之”。
既然无需正式聘娶,那么妾的来源就多种多样:可以是买来的贫家妻女,可以是家中的女仆或家仆的女儿,可以是战争中掠夺的女俘,可以是罪犯的妻女,也可以是亲朋所馈赠的“礼物”。《汇宛》:“妾,接也。言得接见君子而不得伉俪也。”《礼记·坊记》郑玄笺:“妾合买者,以其贱同于公物也。”可见妾的地位不仅比正妻低,而且比媵也低,后代的宫女、富家的姬妾都是先秦妾的余脉。
转房婚
又叫收继制,指子弟在父兄死后,娶庶母及嫡嫂为妻的婚制,该婚制是“夫兄弟婚”、“妻姊妹婚”的残余习俗及一夫多妻制的变相形式,是氏族社会群婚制的遗迹。转房制在后世被认为是大逆不道的淫秽乱伦行为,法律绝对禁止,犯则处以极刑。然而在先秦时期,这种婚姻实不鲜见,在儒家典籍中不乏其事。如嫁给晋文公的怀赢,曾先嫁怀公,妻从夫谥,故称怀赢:穆公又纳于重耳,重耳为怀公之叔,这是叔侄间的转房。据《左传·庄公二十八年》:“楚令尹子元欲蛊文夫人,为馆于其宫侧而振万(舞)焉。夫人闻之,泣曰:‘先君以是舞也,习戎备也,今令尹不寻诸仇雠,而于未亡人之侧,不亦异乎?’”子元是楚文王之弟,哥哥死了便去诱惑嫂子,虽遭拒绝,却也不以为耻。
“烝”“报”是春秋时期流行于各诸侯国统治阶级中的转房制遗俗的一种。“烝”是父亲死后,儿子娶其妾、媵为妻;“报”指伯父、叔父死后,侄子娶其妾为妻。《左传》中记载:夷姜是春秋时期卫宣公的庶母,而卫宣公“烝于夷姜,生急子,属诸右公子”,还是这个卫宣公,先是烝了庶母,后又占儿媳宣姜为妻。宣公死后,他的另一个儿子公子顽又烝了宣姜,并生下齐子、戴公、文公、宋桓夫人、许穆夫人等子女。齐姜,是晋武公妾,晋武公之子献公“娶子贾,无子。烝于齐姜,生秦穆夫人及太子申生”。这些在当时都是公开进行,载入史册的。
买卖婚
买卖婚,视女子如货物,而以钱物换取其为妻妾。在我国远古时代,就有所谓“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要买妾,但不知从谁家去找,这就需要求签问卜。)同时在不少古籍文献中,也常常出现“俪皮为礼”的说法(就是用两块鹿皮当作聘礼)这就证明,当时人们聘娶妻妾必须用俪皮作为婚姻成立的手段。刘师培说:“俪皮之礼,即买卖妇女之俗也。后世婚姻行纳采、纳吉、问名、纳征、请期、亲迎六礼;纳采、纳吉皆奠雁,而纳征则用玄纁束帛,所以沿买卖妇女之俗也。”以后,在《淮南子》中也有这么一句话:“由是嫁娶取俪之俗。”从此流行了用俪皮作为聘礼的习俗。
传至周代,由于社会的发展,生产上已经从狩猎发展到以农为主了。因此出现了货币,于是由“俪皮为礼”进而转为“纳币成婚。”这种“纳币”也叫“纳徵”。《礼记、昏义疏》说:“纳徵,纳聘财也……”
到汉朝时,有的女家为了贪财,竟将自己的女儿“一女许数家”(《潜夫论·断讼篇》)。到了晋代,不仅是女家为贪财而数许,就是男家,为争婚而主动加码的事也常有发生。这就难怪葛洪用“买物于市”作比,讽刺这种不合理的买卖婚姻。魏晋之后,这种封建买卖婚姻不但未能革除,而且随着在婚姻上讲究门第之风的刮起,买卖的价格提高了,那些高官贵族,为了互攀高门,嫁女要高价,娶媳出高价,这种“涨风”就日益严重。据史载,南齐一个叫王源的人,嫁女于富阳高门满氏,竟受聘财五万,因而被人上书弹劾。正因为这种买卖婚姻的世风日下,故而在《二十二史札记·财婚》中也指出:“凡婚,无不以财币为事,争多竞少,恬不为怪也。”怪即“耻”也。
选婚与罚婚
强制婚姻之一种,帝王婚配除强夺他人妻女或由幸臣进献外,或以良家女子载还后宫,或以罪家妇女配入掖庭,或配给他人。
赠婚与赐婚
强制婚姻之一种,所谓赠与婚之性质。其中,由父母或有权力者,把女子赠与某人为配,是为赠婚;由帝王这名义将选入内宫的女子,赐与子弟或臣下,是为赐婚。
赘婿与养媳婚
男入女家为赘,男娶未成年女孩子做妻为养媳。
招夫与典妻:招夫指入赘于寡女之家之男子,而典妻指以钱财易妻,约时限再赎回。典之外,又有雇,计日受值,期满任归,也有称为租妻的。
冥婚与事实婚
冥婚为已死之男女配为夫妻,或生前有婚约,一方死亡,另一方殉之;事实婚又称姘度婚,未经媒妁或买卖,而自行私奔或姘居,非法律之婚姻,仅为事实之婚姻。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的最大特点是宗法制度下的包办和买卖婚姻,婚姻是男女双方家族的事情,婚姻的成立和解除由家长决定。在这种男子为中心的宗亲制度下,夫妻的关系是极不平等的,夫权至上,“夫者倡,妇者随”,女性附属于男性,没有独立的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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