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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0日,大连沙河口区,一名10岁的小女孩被害,而杀人者竟然是只比受害人大3岁的男孩。
据报道,这个男孩把小女孩带到家中试图发生性关系,被拒绝后将其残忍杀害。但因为男孩尚不满14周岁,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不承担刑事责任,大连警方通报称已经将其收容教养。
少年杀人案并非第一次发生,每次都会掀起巨大争论。南方周末旧稿重推,再论新案件的老问题。
(视觉中国/图)
接连发生少年杀人事件之后,我们该怎么办?
2018年最后一天,湖南再次发生少年弑亲事件。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在2019年元旦发布一份协查通报,称该县三塘镇前一天发生一起杀人案,一对夫妇在家中被杀,嫌疑人是其13岁的儿子,一名初一在读学生,疑因家庭纠纷锤杀父母后逃逸。1月2日,该少年在云南大理被抓获。
这与湖南沅江12岁少年弑母案相隔才仅仅一个月。接连发生的少年凶杀案件,让人对如何对待这些少年心生疑虑。
一个月前,12岁少年吴某康杀母后,因为不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被释放。之后如何教育却成为难题,也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政府部门的最新回应称,暂时对吴某康采取下列教育管束措施:由其监护人及公安、教育、镇政府共同对其进行定点监护管理,并进行心理疏导、法制辅导、文化教育等;有关部门将根据吴某康教育转化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采取进一步措施。
现行的中国刑事法律规定,14周岁以下少年儿童,无刑事责任能力,也就是说无论做什么违反刑法规定的事,包括杀人,都不负刑事责任。这本是保护未成年人的规定,因为少年儿童的心智不成熟,不能充分认识到自己所作所为的恶性。不过,对于以年龄为线一刀切判定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一直受到诟病,尤其是每次发生恶性少年犯罪事件后,总有人指责中国刑法设定的无刑事责任能力年龄过高,希望降低,甚至直接取消。
其实,少年儿童不受刑事制裁是现代国家的通例,不同的只是各国设定的标准不同。绝大多数国家是根据年龄来判断的,因为这样最容易,成本最低。德国法国日本俄罗斯等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将14岁作为最低刑事责任能力的最低年龄。作为普通法系的英国,也设定了最低刑事责任能力年龄(英格兰和威尔士为10岁,苏格兰为8岁),不过英国还有一条“恶意补足年龄”原则,即如果受害方可以证明施暴小孩在实施行为时具有恶意,并有能力辨明是非,那么即使加害人没有到刑责年龄,也将承担刑事责任。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以年龄简单划线带来的机械性,毕竟有些少年心智发育更快一些。
而在美国,则是通过建立一套区别于成人刑事司法体系的少年司法制度,对犯下严重犯罪行为但又不具刑事责任能力或者只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少年儿童进行教育和矫治。
美国是最早对少年犯罪行为进行单独审判和处罚的。1899年4月14日,美国伊利诺伊州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少年法院法》,随着该法令的生效,芝加哥市库克郡成立了第一个独立于成人审判机构的少年法院。如今,美国50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都颁布了少年法院组织法,全国2700个法院可以受理少年案件。在少年司法体系中,与成年人的刑罚体系完全不同,注重对少年儿童的“解救”而不是惩罚。在少年司法体系中,少年触犯刑法的行为被称为“不法行为”(delinquent act ),而不是“犯罪”(crime),对其处罚也尽量少采用剥夺人身自由等手段。对少年“不法行为”的矫治措施,包括缓刑(Probation,又译为“保护观察”)、家庭监禁(Home Arrest)、电子监控、训练营(Boot camp)等。被判缓刑的青少年不会关进监狱,一般要求少年遵守法律、按时上学、定期会见保护观察员、在社区范围内活动、夜间在指定的时间段内不得外出等。其目的在于让少年在原有的社区关系与人际关系中接受治疗和引导,使其恢复正常的生活。被实施家庭监禁的青少年,则除了上学、工作及其他事先取得许可的事情外,一般被限制在家中。电子监控与家庭监禁类似,在青少年的、手腕等处戴上GPS设备,把活动范围限制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训练营则是一种更加严厉的形式。在训练营,青少年要接受军事化管理,接受为期90—120天的训练,在结束训练营后,还要接受社区的密切监督。
值得注意的是,网络上有文章称美国33个州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不设年龄下限,其实是混淆了少年司法和刑事司法,实际上在美国绝大多数州,大多数不满17岁的未成年人触犯刑法会由少年法庭审理,而不是适用于成年人的刑事法庭。当然,在美国的法律体系中,年龄一般不是硬性规定的,法官可以根据犯罪的严重和恶劣程度,决定案件应该在少年法庭还是移交一般刑事法庭审判。
而中国的少年司法体系则基本空白。中国刑法体系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仍然是非黑即白的判断,14周岁以下的,绝对不负刑事责任,14周岁到16周岁的,对8种严重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16周岁以上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但是14-18岁的未成年罪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对触犯刑法但因未成年而不予处罚的,刑法只有一句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但是何为“必要的时候”,收容教养由政府哪个部门负责等,都没有具体规定。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除了监护人和学校严加管教外,“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但是,要将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需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申请,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如果监护人或者原学校不申请,则不能送去工读学校。这也是工读学校逐渐减少的原因之一。
对有触犯刑法行为的未成年人,不能简单将其推回给家庭,因为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已经证明了家庭教育的失败,指望家庭能起到矫治作用,是不现实的。中国也应该建立独立于成年人刑法之外的少年司法体系,根据未成年人触犯刑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本人的心智成熟程度等不同,给予不同的强制矫治措施。
辛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