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目录:诗词赏析
中国历史浩浩荡荡几千年,始终伴随着战争与自然灾害的发生,古代老百姓的生活经常处在流离失所、困窘饥寒、水深火热之中,所以中国古代对贫困人口开展社会救助的历史也是源远流长。
社会救济大体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国家层面的社会救济,专门负责大面积的自然灾害和战争灾害的社会救助;二是民间层面的社会救助,适合小区域、小范围的救急纾困,范仲淹设立义庄,朱熹开创社仓,为民间的社会救助开创了先例,也为中国古代的社会救济事业作出了突出贡献。
国家层面的社会救济思想与措施
中国古代国家层面的社会救济思想与措施大概经过以下三个阶段,萌芽阶段,发展阶段和成熟阶段。
一、原始社会时期的社会救济思想——萌芽阶段
五帝时期,当时还处在原始社会时期,便有“塞争端、通货财、存亡更守、有无相货、疾病相救”的社会救助的思想萌芽。夏朝出现了“慈幼”思想。到了商朝,《尚书》中记载:“商代伊尹辅佐商汤,年老告退到致仕”,这种致仕制度可以说是最早的退休制度。
二、先秦时期的社会救济思想与措施——发展阶段
主要社会救济思想——天下大同的思想
《礼记·礼运大同篇》里阐述道: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举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
天下大同的思想,包含了对老人、儿童、就业、残疾人的社会救济思想。
主要社会救济措施——保息六政和九惠之政
周朝,从中央到地方,制定了对灾荒、孤寡、老幼等实行救助的相应的政策制度,当时的社会救助制度主要有:荒政、养老、恤幼、仓储、赈灾,从而构成一个完整的社会救助体系。
保息六政:
《周礼·地官司徒》记载的“保息六政”:基本内容包括慈幼、养老、赈穷、恤贫、宽疾、安富等六种措施,类似于现代的儿童福利、老年福利、困难救助、医疗服务、住宅与就业服务等各种社会保障工作。其中富有现代意义的是安富政策,安富政策主要体现在国家政策不要“劫富杀富”,在赋税措施上能够让富人承受得起。“保息六政”是中国先秦时期(主要为西周)开展救济与福利工作的一种形式与方法。
九惠之政:
主要是齐国政治家管仲的思想:基本包括老老,慈幼,旭孤,养疾,合独,问疾,通穷,赈困,接绝。老老,慈幼、旭孤,养疾,问计,通穷,赈困与保息六政差不多,特意添加了两条“合独”和“接绝”,“合独”是指为丧妻的男子与丧夫的女子做媒使其结合,国家出面当媒婆,可以说是管子为了人们的幸福操碎了心;而“接绝”是指为殉职国事、没有后代的人出资安排祭祀人员,使其不致做“孤魂野鬼”无人祭祀,体现了管仲之政中非常富有人性化的救助特色。
先秦时期是中国古代的乱世,战争频繁激烈,诸侯国五百年内争斗不息。虽有史料证实先秦的社会救助思想和措施非常先进,但因为生产力的整体低下,实际能执行起来的非常寥寥,估计更多的是存在于理想之中。
三、封建社会时期的社会救济思想与制度——成熟阶段
从封建社会时期开始,随着儒家思想占据主导,孔子的仁者爱人,孟子的“仁政”思想深入人心,提供了丰富的社会互助、社会福利政策的社会救济思想,再加上封建王朝生产力的提高,物质比较富裕,自然而然地社会救济的主要制度和措施都有长足的进步。
孟子主张统治者应实行“仁政”: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孟子梁惠王上)。如此,则“百姓亲睦”。他还提倡家庭、邻里、社区成员之间应当“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以及“老吾人之劳,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我们为大家梳理下封建王朝的社会救济的主要制度和主要措施。
两汉时期的社会救济制度
西汉社会救助方面力度加大,制度化逐渐形成,道德教化不断提高,社会保障的政策化使得社会保障提高到了治本为目的的层次。
东汉时期救助措施更加固定化,操作性更强,贫民成为了社会保障的对象,并首先提了妇女保障。
汉宣帝时期设立了常平仓:其主要功能在于平抑粮价,本质属于经济措施,在低价时买进储存,谷贵时再以低价售出,以此救济百姓,安度荒年。常平仓一直延续到魏晋南北朝时期,在后期的封建王朝中不断得到延伸发展。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社会救济制度
六疾馆和孤独园之类的专门救助机构出现于此时。六疾馆与孤独园的创立,开了国家设立专门机构集中救助鳏寡孤独和贫病无依之人的先例。
隋唐时期的社会救济制度
隋文帝开始设立赈济性质的义仓。由政府征收粮食建立,或由富户捐粮储存而形成。遭遇灾荒时,则开仓济民。义仓延续到宋朝,后因管理不善废止。
唐朝的社会救助的范围覆盖了老人、妇女、儿童、鳏、寡、孤、独、皇族、官居、士兵、学者、病人、贫困人群等。唐朝的社会救济制度不仅内容完善,覆盖全面,而且形成一整套体系,开始以法律的形式对社会救助进行规定。因为唐代社会救济制度化、政策化,机制更加健全,覆盖了近代社会救济范围的大部分,成为了我国封建社会官方社会救济机制的雏形。
两宋时期的社会救济制度
宋朝的社会救济内容涉及灾害救济、弱势群体救济、医疗救济等方面,几乎涵盖了以救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的全部内容。《救荒活命书》、《救荒全书》是宋朝时关于救灾和荒政的典集。当时的官办社会救济机构有:常平仓、惠民仓、福田院、居养院、慈幼院、惠民局、养济院。
北宋政府在首都开封设了东西南北四家“福田院”。“福田”是佛教用语,认为救济穷人、积德行善会使自己得到好的报应,所谓“行者得福”,就如种田会有收获一样。每家福田院都设有几百间住房,凡是逃荒入京的流民,赤贫破家的市民,无人奉养的老人,都可以在里面免费吃饭和居住,并且看病也免费,太医院的御医都要奉旨定期做身体检查,施诊给药。“福田院”特别受皇帝的重视,熙宁二年(1069年)宋神宗鉴于当时京师雪寒,特意下诏:“老幼贫疾无依丐者,听于四福田院额外给钱收养,至春稍暖则止”。
崇宁元年(1102年)八月,开封府知府吴居厚上书,建议在各路设置将理院,收养无人管的病人,根据病人病情,分别安排到不同的屋子里,以防传染;同时设立厨房,为病人做饭和汤药。宋徽宗同意,并赐名“安济坊”,俗称“病院”或“病患院”。
崇宁元年(1102年)九月,又设立居养院,命鳏寡孤独无人抚养的人到居养院领取米豆,不限时月,随到随领。启动资金为官方接收的绝户财产,如果不足,支取常平仓里的利息钱。居养院本来只养没有生存能力的人,但有时也根据实际情况扩大收养范围。大观元年(1107年),京城冬寒,乞丐露宿街头,冻死野外不计其数。徽宗获知后紧急命令将所有乞丐一概迁入居养院,后又宣布:过往军民看到冻僵之人,均可送到附近的居养院进行救助;不愿入院者,给以钱粮让其回家;在居养院生活的儿童,保障有学上,有饭吃;被遗弃的婴儿则雇人乳养。
宋朝的生产力大为提高,国富民足,而且宋朝君王对待民生也非常注重,社会救济制度与措施相对以前的王朝发展的非常健全与到位。
明清时期的社会救济制度与措施
明朝初年政治清明,社会保障制度较为完善。延续了宋朝的做法。朱元璋穷苦人出身,切身体会到穷人没饭吃、没房住的滋味,做了皇帝后,十分关心民生,一定要让全国所有没饭吃的人都能填饱自己的肚子,没房住的人都能住上自己的房子。
《明太祖实录》记载,洪武七年八月(公元1375年),朱元璋给首都南京的官员下旨,让他们找一块空地,盖二百六十间瓦房,供流离失所的南京人居住。一个月后,他又给上海(当时叫华亭县)的官员下了一道圣旨,让他们对宋朝留下来的居养院进行翻修,修好后,给没有住房的上海人居住。这两道圣旨下发后,南京和上海的地方官雷厉风行,很快就完成了任务。朱元璋很高兴,认为试点成功,想在全国推广。在当年年底,就给中央的官员下了一道圣旨:“令天下郡县访穷民,无告者,月给以衣食,无依者,给以屋舍。”这就是说,命令天下的市县领导,都要去访贫问苦,对无依无靠的穷人,每月都要给饭吃,给衣穿,没有房子住的,国家要给房子,而且全国都要这么做。
古代封建社会,因为战争的频繁,国家层面的救助往往局限于大面积的自然灾害,而国家层面的救助效果往往受到国家财力、执行官员的办事能力以及廉洁程度的影响,许多好救助政策的执行效果往往大打折扣,有的最后不了了之,关门了事。
据《宋大诏令集》记,崇宁四年(公元1105年)五月诏:“朕之志于民深矣,吏不奉法,但为具文,以应诏令,并缘为奸,欺隐骚扰。元元之民,未被惠泽。”次年六月又诏:“访闻小人乘间观望,全不遵奉,已行之令,公然驰废,怀奸害政。如居养鳏寡孤独,漏泽园、安济坊之类,成宪具在,辄废不行,监司坐视,不复安举”,至政和二年间更发生拆卖房屋设备、轰赶孤老事件。
“山高皇帝远”!封建王朝时国家层面的救助往往不尽如人意。所以,日常社会救济主要靠由民间的社会组织或个人自主完成的。而民间社会救济的主要组织或个人有三个主体,分别是地方精英、宗族和宗教团体。
一、 地方精英
地方精英一般由两类人构成,一是乡绅,二是商人。
乡绅阶层是中国封建社会一种特有的阶层,主要由科举及第未仕或落第士子、当地较有文化的中小地主、退休回乡或长期赋闲居乡养病的中小官吏、宗族元老等一批在乡村社会有影响的人物构成。他们近似于官而异于官,近似于民又在民之上。
乡绅的社会救助要惠及特定区域中的外族贫民,甚至外地域的贫民,远比后面提及的宗族之间。乡绅的救助活动主要体现在赈灾活动中,主要有朱熹的开办社仓和开设“粥厂”两种个人主导的形式。
乡绅的社会救助形式
1、朱熹首倡开办社仓,成为乡绅开展社会救助的重要措施
他提
出“天下之务莫大于恤民”《(宋史•道学传•朱熹传》),重视灾后的蠲(音juan,免除之意)免和赈恤,“救荒之政,蠲除赈贷固当汲汲于其始,而抚存休养尤在谨之于其终”《(缴纳南康任满合奏禀事件状》,《朱子全书》第20册),指出政府实施荒政要善始善终,使灾民真正能“筋骸气血庶几可复其旧”。
乾道四年(1168年)时,朱熹居住在苻坚崇安县开耀乡,该年发生大饥荒,朱熹向县政府借粮食600石贷给农民,之后农民如数归还。朱熹觉得方法挺好的,真正能帮到农民,就在民间进行深入推广。朱熹特意制定了推广的规则:按照25户设一单位“社”,每年一次向乡民放贷一石米,平常年岁收取20%的利息,“若逢小饥之年利息减半,大饥之年利息全免”。此后的14年中,朱熹开创的社仓将不但600石粮全额还给政府,而且多出了3100石粮。朱熹将这3100石息米继续专供放贷,不再收取利息,每年只收3%的损耗,这就是社仓之法。在朱熹的提议下,闽、赣苏、湘的一些地方也开展了推广,收效甚好,到了明清两朝,社仓之法大为盛行。社仓贷赈实际上就是由乡绅主导的民间互助的贫困救助形式。
2、乡绅开办粥厂,渐成乡绅社会救济传统
乡绅开展的救济方式最主要的、最简单的、也是见效最快的就是我们在电视剧中经常见到的开“粥厂”。如明朝万历年间金华人张柏,荒年在城西百里之外的四区开设粥厂,救助四方逃难的百姓。在明清时期,灾年由乡绅设粥厂救助饥民成为一种传统。
商人的社会救助形式
商人参与社会救助活动主要表现为遇到大规模灾害时应政府要求进行救助,有时候也作为一个社会人出于良心和道义在经商途径区域开展救助活动。明清时期,商人社会地位大为提高,社会责任感也大为增强,所以这种商人救助活动在明清开始大量记载。如明朝崇祯年间,安徽商人吴民仰,贩粮途径发生大饥荒的松江时,将所载千石小麦全部分发饥民,让当地老百姓幸免于难。
据一篇专门研究扬州盐商的论文统计,从康熙十年到嘉庆九年这130余年的时间里,扬州盐商或以“盐商”的名义,或以个人的名义,共出资赈灾24慈,捐助白银277.96万两,粮食22.95万石。
二、 宗族的救助
宗族救助就是在古代中国普通老百姓家族之间的帮扶救助,以血缘关系作为纽带,守望相助,共相扶持。宗族救助是中国古代历史中最主要的社会救助方式。宗族救助主要由两种形式,一是成立义庄,将宗族中的田地出租获取收益进行慈善救助;二是互助性救助。
1、范仲淹开创义庄,利用宗族田地收益赡济族人
义庄由宋代名臣范仲淹首创,并且亲自定理了《义庄规矩十三条》。范仲淹祖籍彬州,生于苏州吴县。晚年,范仲淹捐献毕生大部分的积蓄,在家乡苏州购置良田千馀亩,设立义庄。这种义庄在范氏家族内部创设,在家族范围内进行慈善救助。
根据范仲淹亲自订立的《义庄规矩十三条》所记载,“逐房计口给为,每口一升”,“冬衣每口一匹”,“嫁女支钱三十贯”,“娶女支钱十二贯”,“诸房丧葬,尊者有丧先支十贯,至葬事十五贯,次长五贯,丧事支十贯”等项目,另外“乡里外姻亲戚,如贫窘中非次遇难,或遇年饥不能度日,诸房共享度诣实,即于义田米内量行”等。
义庄规矩制定比较详尽,从口粮、衣料、嫁娶费用、丧葬费、科举费,此外还有义学、房屋借居、借贷等。几乎囊括了族人在现实生活中所有问题,从发放的对象、数量、方式、管理、监督等事项,都有具体可操作的规定。义庄规矩中有几方面值得注意:义庄主要是主要救济宗族的,同时也顾及到乡亲和姻亲;宗族发放对象不论贫富,一视同仁;粮食、布匹、奴婢口粮、红白喜事、其他急难事宜,周济范围非常宽泛;周济对象特别照顾无经济收入的妇女,对再婚妇女并无歧视。
赡济的对象是居住于本乡的族人,不分贫富,一视同仁。范仲淹开启了宋代慈善事业的一个新时代,对后人从事慈善事业,也有深远影响。而其所创的范氏“义庄”绵延达八九百年。一个民间、家族性的慈善机构,能够延续如此之久,在中国历史上独一无二,足见范仲淹深广的智慧以及深厚的道德情操,“先生之德,山高水长”。
而在范仲俺的成功示范下,宋、元时期义庄达到七十多个,明朝发展到二百多个,到了清朝“义庄遍天下”,许多乡绅为了家乡出钱出力,在社会救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共筹财物,宗族间互惠互利的互助性救助
义庄的救助都是依据族产实施的,宗族救助的另一种形式则只涉及族人的私有资源,由族人共筹财物,互惠互利,可称为互助性救助。互助性救助的形式有三种:第一,临时性集资捐物救助。这是一种最简单、最古老的宗主救助形式,即族人遇到天灾人祸,或贫困者遇到婚丧嫁娶等人生大事,经济上陷入困境,大家按贫富不同集资帮助。第二,组成宗族内的互助性团队,如“义社”、“义会”、“长寿社”、“孝义约”等,进行约定的专项贫困救助。这种组织一般是族人资源参加,按一定的规定交纳会资,碰到谁家有事,义会则按约定给予经济上的自主。第三,建立宗族内的“义仓”。义仓是一种平日大家集粮,灾年向经济窘迫者借贷的赈灾系统。
中国古代历史上就出现了这种宗族的互助救济条约——吕氏乡约。凡有水灾、盗贼、疾病、死丧、孤弱、诬枉、贫乏之家,可以告约正(协约的管理人员),约正则邀集约中之人,互相救济。这种互济还不止限于约中之人,对于其他邻里有困难者,也有义务帮助。
三、 宗教团体的救助
宗教团体的救助常见于佛教对老百姓的救助。自佛教传入中国后,佛教中普度众生的思想是佛教人士救助老百姓的思想基础。佛教的社会救助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救助贫乏人士
对贫穷之人施舍财物,使他们得到日常衣食。据《续高僧传》卷十八《释智舜传》记载:每见贫馁,泪垂盈面,或解衣以给,或割口而施,由此内撤外化。”释智舜行事仍以慈悲为怀,日常生活中,每见饥寒之人,即将自己的衣食随手施予;每年冬天,还将自己的化缘所得,购买棉衣,施舍罪囚,以解其冻馁之苦。
除职业僧侣外,在家信徒也捐献财物,救贫济困。据《北齐标异乡石柱颂》记载,北魏孝庄帝末,范阳地区的居民,为了救助途径此地的流民和旅人,共同出资,兴立义食,为他们免费提供吃饭和歇脚之处。随着时间推移,逐渐搭建“义堂”,作为固定性的建筑,为行人提供休憩、饮食之处。
赈济饥荒
佛教的福田思想促进了民间救济工作的开展。据《魏书释老志》载:北魏中期,灾害频仍,沙门统昙濯奏置僧粟,以拯济黎民。
具体运作方式:在丰收之年大量收纳粟米,所获米谷由僧曹管理,其具体用途是随时施给那些游方僧人,凶荒之年则用来赈济贫民。
施医舍药
佛教中有教义:见病不救等同于见死不救,信徒若有这种行为,即属犯戒。佛教徒凭借传入的印度医术,为民众进行疾病的诊治。
佛教教徒通过对社会救济的广泛参与,一方面向人们传达了佛教救苦救难、大慈大悲的形象,吸引了人们的关注,增加了人们对佛教的信仰,另一方面,帮助很多濒临绝境、处于危难之中的人摆脱困境,从长远来看,增加了社会凝聚力,稳定了社会统治秩序。
地方精英、宗族和宗教团体的社会救济成为了中国古代社会救济的主流,因为他们能近距离、第一时间内接触到当地困急窘迫的老百姓,社会救济的时效性与力度大大增强,能在短期和长期真正切实地缓解、解决了老百姓的生活困苦。
参考资料:
《佛教信仰与北朝时期的社会救济》邵正坤
《我国古代的社会救助:途径与成效》刘志扬
《宋朝的福利院、救助站和公共墓地》王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