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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公元前1046年—公元前771年),是中国历史上继商朝之后的第三个世袭奴隶制王朝,统治范围包括今黄河、长江流域和东北、华北的大部,它的缔造者周武王姬发以及其后历代西周统治者,进行国家制度的顶层设计,在政治制度、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方面,创建和完善了分封制、宗法制、井田制和礼乐制,加强了西周国家的统治,对后世影响深远。
一、分封制:封邦建国,授民授疆土
西周建立之初,周武王姬发为了巩固政治统治,实行分封制,将土地和人民分封给王族、功臣和先代贵族的后代,建立诸侯国。诸侯必须服从周天子的命令,并执行纳贡、随周天子出征等相应义务。在分封制下,国家土地不完全是周王室的,而是分别由获得封地的诸侯所有,他们拥有分封土地的所有资源和收益,只需向周王室缴纳一定的进贡即可尽义务,即现代意义上的联邦的基础。诸侯的土地理论上在其死后可由周王室收回重新分配,但一般是世袭,诸侯王在自己的封疆内,又对卿大夫实行再分封,这样层层分封下去,就形成了贵族统治阶级内部的森严等级。
西周初年的分封制有利于稳定当时的政治秩序,确立周天子天下共主(共主是氏族社会遗留的领袖模式,禹为最后的氏族共主)的地位,统治效果得到加强,使西周贵族集团内部形成“周王-诸侯-卿大夫-士-庶民-奴隶”的等级秩序,同时也加强周武王对地方的控制。西周通过分封制使西周控制整个黄河中下游地区,利用诸侯的力量开发边远地区,扩大统治范围,并逐步建立全国的交通网络,加速了奴隶制国家西周的经济发展。当然,由于西周后期周王室控制力减弱,西周分封的各诸侯国对周王室不忠,逐渐形成了强大的地方武装割据势力。
二、宗法制:家天下,嫡长子继承制
宗法制是按照血统远近以区别亲疏的制度。是在父权家长制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和发展起来的,由它构成了奴隶主贵族的等级阶梯,形成为中国奴隶社会基本的社会制度,确立于夏朝,发展于商朝,完备于周朝,影响于后来的各封建王朝。到了西周时期,这一制度得到充分的发展,达到完备的程度,周武王姬发鉴于夏商两代王位继承不善的历史教训,为使西周免于王位继承纷争造成内部混乱确定了严格的嫡长子继承制。
宗法制强调等级和血缘亲近。依据宗法制度的组织形式,周王既是普天之下最高的统治者,又是全体姬姓宗族的“大宗”,即最大的族长。他既代表社稷,又主持宗庙的祭祀;宗族中分为大宗和小宗,周王自称天子,称为天下的大宗。天子的除嫡长子以外的其他儿子被封为诸侯。诸侯对天子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封国内却是大宗。诸侯的其它儿子被分封为卿大夫。卿大夫对诸侯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采邑内却是大宗,从卿大夫到士也是如此。因此贵族的嫡长子总是不同等级的大宗(宗子)。大宗不仅享有对宗族成员的统治权,而且享有政治上的特权。后来,各王朝的统治者对宗法制度加以改造,逐渐建立了由政权、族权、神权、夫权组成的封建宗法制,深深渗入到中华民族的血液中,对中国传统文化影响深远。
三、井田制:土地国有,耕田者缴纳贡赋
井田制是中国古代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商时有文字记载,西周时盛行。
“田与田中间,一大片田与一大片田中间,必须划分各种疆界,疆界是通车的大路,或行人的小路,如大路通南北,则小路通东西,大路通东西,则小路通南北,大小交错,像无数‘井’字。”——《中国通史简编》
“井田”是指按道路和渠道纵横交错,把土地分隔成方块,形状像“井”字,因此称做“井田”,是一种农业、行政与军事相结合的经济制度,
井田的疆理,一般是以每一方块为一百亩(约合今三十一亩多),作为一个耕作的单位,称为一田。纵横相连的九田合为一井,面积约为一平方里。十井称为一成,百井称为一同。也有以一田为一夫,十夫为一井,再以百夫、千夫作为计算大田的单位的。
周武王姬发为了巩固西周统治,经济制度上实行井田制,井田属周天子所有,分配给庶民使用,通过“井田制”剥夺劳动者劳动成果,领主不得买卖和转让井田,还要缴纳一定的贡赋,贡献财物。土地领主强迫庶民集体耕种井田,周边为私田,中间为公田,而其实质是一种土地归周天子私有的土地制度。
四、礼乐制:礼之所及乐必从之
“惟王建宫以捂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以为民极。乃立天官冢宰,使帅其属而掌邦治,以佐王均邦国。”——《周礼·天官冢宰·叙官 》
礼乐制是周公旦(姬姓,名旦,是周文王姬昌第四子,周武王姬发的弟弟)制定的,用作统治人民和巩固贵族内部关系的一种手段,所谓“礼”是维护统治者等级制度的政治准则、道德规范和各项典章制度的总称,后来发展为区分贵贱尊卑的等级教条;“乐”则是配合各贵族进行礼仪活动而制作的舞乐。舞乐的规模,必须同享受的级别保持一致。
西周礼乐制以五声八音为乐,五声为音阶,即宫、商、角、徵、羽。八音为器乐之分类,即埙、笙、鼓、管、弦、磬、钟、柷等,规定了吉礼(祭礼)、凶礼(丧礼)、军礼(行军,出征)、宾礼(朝觐,互聘)、嘉礼(婚宴,加冠)等,各种仪式严格按照规定的乐器奏规定的音乐,使贵贱有差、尊卑有别、长幼有序,实行所谓“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礼之所及乐必从之”。
制定实施礼乐制是为了巩固和维护西周建立起的等级社会,也是为了吸取商代灭亡的教训。礼乐制主要起到维护其宗法制度和君权、族权、夫权、神权,维护贵族的世袭制、等级制和加强统治的作用。当时许多经济和政治上的典章制度,常常贯穿在各种礼的举行中,依靠各种礼的举行来加以确立和维护。
礼乐制同时促进了西周音乐的发展,使乐成为礼的附庸,逐渐形成以礼为中心楷乐模式,依据西周宗法制的等级差别,划分各种名分,按照名分,确定伦理规范和行为准则,再制定有关社会政治的礼法制度,由此产生各种典礼、规则。西周后期礼乐制趋于僵化,周礼更加严密和等级化,成为了更加成熟细致的西周宗法制的载体,既是西周重要的一项文化制度,又是中国礼仪音乐文化的肇始。
结语
西周在政治制度方面实行分封制,在社会制度方面实行宗法制,在经济制度方面实行井田制,在文化制度方面实行礼乐制,使周天子既成为天下共主,又成为周王室一家之主,是奴隶制国家的最高代表。周天子按其统治需要分封诸侯,授民授疆土,诸侯必须听周天子命令和纳贡,整个西周社会贵贱有差、尊卑有别、长幼有序,整个国家统治秩序井然。
西周所创立或完善的以“四大制度”为代表的奴隶制国家制度,是中国奴隶制社会最完善的国家制度,也是中国封建制度和传统文化的最初基石。西周在中国社会发展史上,应是一个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的朝代。
参考资料:
1. 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修订本第一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年8月第4版.
2. 杨天宇.周礼译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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