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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一词最早出自刘少奇于1944年8月20日在中共中央军委高层干部会议上的发言。他说:“正规军、游击队合起来叫解放军,或加之为国民革命解放军。”这是迄今为止,所见文献档案资料中第一次出现解放军的称谓。
1945年1月19日,南路人民抗日解放军成立。1月20日,以挺进粤中的中区纵队一部为基础,正式成立广东人民抗日解放军。1945年8月11日,朱德提出“山西解放军”。1945年8月13日,《解放日报》发表《当前的紧急任务》的社论,多次出现“解放军”的提法。《解放日报》作为中共中央的机关报,应视为这是中共中央和中央军委第一次公开的提出了解放军的称谓。
1945年8月15日,八路军山东军区司令员兼政治委员罗荣桓等提出部队番号改称“人民解放军”,山东军区机关称山东解放军总部。
1945年8月26日,在《中共中央关于同国民党进行和平谈判的通知》中,又一次正式出现“解放军”的提法。
1945年8月29日至10月10日,国共两党进行了长达40余天的重庆谈判,其焦点是人民军队整编和解放区政权存在的问题。为了战略和政略上的考虑,中共中央和中央军委没有继续对领导下的人民军队提出和使用解放军的称谓。
1946年6月全面内战爆发、解放战争进入战略防御阶段后,人民解放军的称谓重新提出,并且出现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提法。9月12日,《解放日报》社论中,再次提出“人民解放军”的称谓,随后,新华社和毛泽东发表的文章中,也多次公开出现人民解放军的提法。10月3日,《解放日报》在《为实现一月停战协定及政协决议而斗争》的社论中,第一次提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称谓。为了夺取全国革命的伟大胜利,中共中央政治局于1948年9月8日至13日,召开了扩大会议,提出要建设500万人民解放军。
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这次会议的精神,中共中央和中共中央军委于1948年11月1日作出《关于统一全军组织及部队番号的规定》,指出:人民解放军分为野战部队、地方部队和游击部队三类。野战部队的“野战军现时分为四个,以地名区分,即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北野战军(第一野战军)、中原野战军(第二野战军)、华东野战军(第三野战军)、东北野战军(第四野战军)”;各步兵兵团、军、师、团,各骑兵师、团,各炮兵师、团等,一律冠以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称谓;作为地方部队建制的军区,其“第一级军区(即大军区),现有五个,以地名区分,即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北军区,中原军区,华东军区,东北军区,华北军区”;“第二级军区,现有三个,亦以地名区分,即中国人民解放军晋绥军区,豫皖苏军区,冀热辽军区”;游击部队,则依情况需要和可能由各地军事机关自行组织。
随后,全军进行了统一整编。从此,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称谓一直沿用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