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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一鸣 来源:浩然文史公众号
所谓契约精神,是指存在于商品经济社会,而由此派生的契约关系与内在的原则,包含着契约自由、契约平等、契约守信、契约救济等具体内涵。汉代社会与近世以来的商品经济社会环境固然不同,但在汉代民间借贷习俗及其与官方秩序的互动中,同样体现了“契约精神”的某些内涵。
一、平等与公平的意识
在汉代民间的借贷习俗,以及汉代官方秩序对民间借贷进行规制的过程中,能够体现出汉代官民对于契约平等、契约公平的意识。
1.汉代民间借贷习俗体现了契约平等的观念
首先,汉代缔结借贷契约的双方,是一种比较单纯的经济关系,与双方的身份、爵位等因素牵扯较少,身份相对平等。不论是王侯贵族还是普通百姓,在借贷关系中的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史记·高祖功臣者年表》记载:汉文帝四年,“侯信坐不偿人责过六月,夺侯,国除”。即便是王侯,欠债不还超过一定期限也要受到惩罚。相应的,如刑徒等身份很低的债权人,其权益依然受到保护。
其次,汉代的借贷实践中,体现了男女关系较为平等。相较于后世,汉代女性的地位较高,可以独立地参与经济活动,并作为借贷契约签订的主体。如前引汉简:
[女]徒何贺山钱三千六百元始五年十月日何敬君何苍菖书存[文]君明[白][1]
便是女子作为债务人向他人借钱的例子。汉简中存留的借贷契约原件有限,但在其他类交易契约中还留存了一些女子作为契约主体的记录,可以作为参照。如《东汉中平五年洛阳县房桃枝买地券》:
中平五年三月壬午朔七日戊午,洛阳大女房桃枝,从同县大女赵敬买广德亭部罗西步兵道东冢下余地一亩,直钱三千。钱即毕。田中有伏尸,男为奴,女为婢。田东、西、南比旧,北比樊汉昌。时旁人樊汉昌、王阿顺,皆知卷(券)约。沽各半,钱千无五十。[2]
2.汉代民间借贷习俗体现了公平的观念。
首先,汉代民间对于借贷尤其是商业借贷的看法是比较中性的。近世以来的研究,往往将汉代的商业借贷或曰高利贷视作民间社会的剥削力量加以批判。这样分析自然是有道理的。但如果我们考察汉代人对这一问题的看法,会发现时人关注的重点有所不同。汉代的文献中确实有许多批评商业借贷的文人言论,这也是今人在批判汉代高利贷时常引的论据,如著名的晁错的言论:“有者半贾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债者矣”[3];又如《盐铁论·未通》中文学的言论:“农夫悉其所得,或假贷而益之。是以百姓疾耕力作,而饥寒遂及己也”。但仔细考察这些言论,其批评的重点其实不在于商业借贷这种行为,而在于过高的借贷利率。实际上在汉人的观念里,只要利率合适,放贷、还贷、取息,是一种公平的交易行为,并没有特别的负面看法。甚至通过借贷帮助乡里还是一件为人称颂的事,如樊重“假贷人间数百万”,还被乡里称颂;卜式作为武帝树立的“道德模范”,也曾对皇帝的使者说:“邑人贫者贷之,不善者教顺之”[4];等等。故《论衡·量知篇》才说:“富人在世,乡里愿之”。而前述汉代政府对商业借贷的管理,主要也是集中在利率、利息的控制上。
其次,汉代民间有较强的“私权意识”。汉代民间对于个人的私有财产有比较明确的权利意识,国家在立法层面对个人的合法所得也给予承认和保护,这也是汉代“公正”观念的重要体现。如前文所述,汉代法律要求债权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要向官府“自言”,也就是主动提起申诉,而后官府会根据一定的程序来进行审理。而汉代民间也比较积极主动地向官府主张自己的债权。可见当时的债权人对自己的合法债权有明确的“权利意识”,能够积极的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而国家在立法执法方面对私权的保护,即是对这种权利意识的认可,反过来也强化了这种意识。当然,同时也应该看到,如前述《永始三年诏书》中的诏令所体现的:汉代政府具备一定的保护私权的意识,但受制于其所处的时代,这种意识是有限度的。
二、汉代借贷习俗中的“人情”因素
汉代民间的借贷习俗中,体现出了追求公平公正的观念,与现代的“契约精神”确实有其相似的地方,也是当时社会进步的一种体现。但我们也应当看到,与现代的“契约精神”相比,汉代民间借贷中体现的契约观念,也有着显著的区别。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对“人情”因素的重视。
首先,这种重视体现在汉代民间借贷行为中的“家庭”观念上。虽然在前述的各类借贷契约中,似乎是以个人为主体缔结的借贷契约,但实际上在汉代,“只有‘户主(家长)’,在法律上才有处理重大财产的权利,才可以代表整个‘家’与外界进行重大经济交易行为,履行债务。”[5]而且在汉代债务纠纷的处理中,也往往是以整个家庭的财产来履行债务。如当订立契约的债务人死亡的情况下:
石十石约至九月糴必以即有物故知责家中见在者 273·12
季有以当钱少季即不在知责家见在亲[6]
这实际上也是整个汉代社会家庭观念在借贷行为中的一种体现。
其次,对“人情”的重视还体现在社会舆论对汉代借贷行为的影响方面。虽然在汉人的观念里,只要利率合适,放贷、还贷、取息,是一种公平的交易行为。但是如果能够免除贫穷的债务人的负债,则可以得到舆论的高度赞扬。如前述东汉初樊氏家族“假贷人间数百万”而为乡里称颂,焚烧贫苦宗族的债券为他们博得了很好的名声。而汉代选官模式重德行,重乡里清议,这样一来,这种名声实际上是有着“变现”的渠道的。
最后,对“人情”的重视还在汉代“春秋决狱”的断案方式中有明显的体现。春秋决狱是我国古代法律体系的重要转折点,起源于汉代并影响整个古代社会。春秋决狱采用“引经入律”的方式,推崇“原心定罪”,“本其事而原其志”,即判案时应依据外在的犯罪事实来推究行为人内在的意志想法[7]。虽然目前未发现借贷纠纷处理中的直接材料,但《太平御览》中引《风俗通》记载的何武断沛县遗产案的例子可以做参考:
沛中有富豪,家訾三千万。小妇子是男,又早失母。其大妇女甚不贤。公病困,恐死后必当争财,男儿判不全得。因呼族人为遗令云:“悉以财属女,但以一剑与男,年十五以付之。”儿后大,姊不肯与剑,男乃诣官诉之。司空何武曰:“剑,所以断决也;限年十五,有智力足也。女及婿,温饱十五年,已幸矣!”议者皆服,谓武原情度事得其理。[8]
何武通过推测立遗嘱人的动机来断案,以个案来说可以令人信服。但这种断案的方式显然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削弱了契约的地位。时人对何武的评价,也反映了汉代民间重“情”甚于重“法”的观念。
总之,在汉代民间的借贷习俗以及礼俗互动过程中体现出的重视公平公正的观念,这与现代“契约精神”相类似,是当时社会进步的表现,对规范社会关系,促进经济发展都有着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应忽略,在汉代的借贷实践中表现出的重“情”甚于重“法”的倾向。
注释:
[1]扬州博物馆:《江苏仪征胥浦101号西汉墓》,《文物》1987年第1期,第12页。
[2]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57页。
[3](东汉)班固:《汉书》卷二四《食货志》,中华书局,1964年,第1132页。
[4](西汉)司马迁:《史记》卷三〇《平准书》,中华书局,1963年,第1431页。
[5]谢全发:《汉代债法研究——以简牍文书为中心的考察》,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年,第42页。
[6]孙家洲:《额济纳汉简释文校本》,文物出版社,2007年,第8页。
[7]参见李慧:《“春秋决狱”对汉代司法活动的影响》,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年。
[8](宋)李昉:《太平御览》卷八三六《资产部》,河北教育出版社,1994年,第78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