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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既“禁于未然之前”,又“禁于已然之后”,为党员、干部拉起了高压线、划出了警戒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具有规范引导、控制约束、警戒告诫、惩罚威慑的作用。
——2015年6月26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于2015年1月12日至14日在北京举行。
原文
夫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法之所为用者易见,而礼之所为禁者难知。
——《史记·太史公自序》
这句话是太史公和上大夫壶遂探讨孔子为什么要着《春秋》的原因。太史公认为《春秋》这部经典是礼义根本之所在,因为“夫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法之所为用者易见,而礼之所为禁者难知”。意思就是说:礼是禁绝坏事于发生之前,法规施行于坏事发生之后;法施行的作用显而易见,而礼禁绝的作用却隐而难知。”
礼和法都对人们的行为有规范和引导的作用,二者有所不同的是,礼对人们的行为规范的约束只是一种道德上的约束,并且只在行为发生之前有效。而法律对人们的行为规范的约束具有强制性,并且在行为发生前和发生后都会产生作用。法律会明确规定公民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并且对于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都有相应的惩罚。因此,法律相比较礼而言,既 “禁于未然之前”,又“禁于已然之后”。
腐败并不新鲜,古已有之,只是不同时代腐败的特点和存在的程度不同而已。因此,在当代中国,腐败现象屡有发生,且在一定程度上有愈演愈烈之趋势。对于腐败问题的治理,既要治标,不管是“大老虎”还是“小苍蝇”,查处一例就要处罚一例,毫不手软,毫不留情,不给贪污腐败分子任何侥幸的机会,做到“禁于已然之后”。同时,要彻底杜绝腐败问题,就要治标,从源头做起,要系统建立反腐倡廉法律法规,从根本上预防腐败的发生。
2015年6月26日,习近平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进行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我们党长期执政,既具有巨大政治优势,也面临严峻挑战,必须依靠党的各级组织和人民的力量,不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管理、监督。铲除不良作风和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根本上要靠法规制度。要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把法规制度建设贯穿到反腐倡廉各个领域、落实到制约和监督权力各个方面,发挥法规制度的激励约束作用,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习近平在讲话中指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既“禁于未然之前”,又“禁于已然之后”,旨在强调要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让法规制度的力量充分释放,努力形成系统完备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从根本上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