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目录:佳句赏析
在中国,民意又称为民心。审判中的民意,就是民众以基本的正义观为基础,以朴素的善恶、对错为标准,基于某种道德伦理或价值判断,对案件裁判作出评价。
民意既有与案件有关的人,也有无关的人,有学历高的人,也有普通民众,有理性分析的人,也有人云亦云的人。对司法案件表达意见和看法,是所有人的基本权利。同一案件,难免有各种不同的观点及看法,有的看法正确、善意,有的存在谬误、歪曲。
判断民意是正确还是谬误,异常艰难和复杂。很多情况下,民众的看法,是在自己所信奉的正义观指导下,根据自己所受到的教育、自身的阅历发表自己的看法。价值观念和理解程度的不同,难免导致各种看法千姿百态。在表达的意见中,有的试图引起司法机关的关注,力图使司法朝着正义的方向发展,有的则是考虑整个社会的普遍情形,仅仅表明自己的立场,宣泄自己的情绪,有的则是千方百计试图通过改变个案来得出自己想要的结果。
在中国历史上,面对民意往往采用两种方法。
(一)采纳民意,纠正冤案。古代断狱者为了彰显自己作为父母官的角色,比较注重民意的反映。比如在审案时允许百姓旁听,到民间微服私访提取百姓意见,注重百姓对案件的看法,对于百姓比较重视并予以关注的情节予以全面认真的审查。审判过程和结果大多依靠个人对民意直觉判断和评估来判断案件;
(二)平衡法律与道德的裂痕。对于一些民愤极大的案例,即使依据法律不应判处极刑,在人群愤怒的情况下,古代的断狱者会选择加重刑罚,以达到平息民愤的效果,一些容易煽动民众恻隐心的案子,即便背离了法律,也予以从轻处罚。
中国现阶段,信息社会打破了封锁或垄断,网络的开放,掩盖了参与主体的真实身份,消除了说真话的后顾之忧。一个案件的最先观点,往往容易使大部分人的意见受牵制、受绑架,自觉不自觉地顺应,法院面对民意,经常陷入“莫辨”和“难为”的尴尬与无奈之中。
民意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可以促进司法公正,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司法者判断执法行为及司法结果的公正性、合理性、可接受性,并且,民意作为舆论监督的一种方式,可以促进和维护司法公正。但另一方面,由于民意存在着感性、易变和可操纵性的特点,也容易干预司法。
是让民意肆意地干预司法,还是司法执拗地违背民意?是值得探讨的大问题。
首先,重视民意,吸纳民意。民意是法律的归宿,也是最大的法理。法律要得到民众的遵循,必须得到社会中大多数人的认可,如果不考虑民意,那么司法活动就成了空中楼阁。司法裁判不能远离民众的认知,背离社会的情感,疏离社会基本正义观念。一个案件如果引发大量非议,甚至引发海啸般的民怨,其裁判结论的合理性必遭质疑。
其次,尊重司法,坚守司法。吸纳民意,并非表明民意可以直接成为裁判的依据,作为法官,不可受民意操控,不能被非理性、非正义性的倾向性意见所左右,更不能把裁判的社会效果狭隘地理解成民意对裁判的反应。
对民意的最好尊重就是依法办案。尊重民意绝不是对民意亦步亦趋,判决的正确与否,不取决于它是否得到公众的欢迎或是否符合大多数人的思想和做法。
应防止盲目遵从民意的功利主义执法,也即哪方的意见强硬,哪方的呼声强烈,就将司法的天平倾向于哪方,这种做法只会起到不良的暗示和示范作用,不利于培养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敬畏。
不要被盲目而充满激情的民意扰乱了对法治的守护,吸纳民意,是让民意作为隐性的理由成为裁判的依据,让民意融入法律适用的社会效果、立法意图、社会的正义标准、公共政策、道德信念之中。
只有严格、忠实执行法律,不被民意所左右,民众才会更加深信司法是公正的、独立的、可靠的。审判是在与社会互动的双向塑造和影响的过程中,形成一种为将来社会认可和推崇的某种价值或规则。要通过依法办案,引导民众更加尊重、理解、信仰法律,而不是简单的迁就、附和。
再次,坚持公开、透明。民意之所以容易被操纵,主要原因在于信息来源的片面性、有限性。“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被实现”,公开,是遏制谣言产生,引导公众舆论的最好方法。要去除司法的神秘化,将一切置于阳光下。对于重大案件、敏感案件,要适时公布案件进展,介绍司法程序,诠释相关法理、法律及刑事政策,借助媒体力量,以健康、正面、积极的方式,掌握引导舆情的主动权,不给企图煽动民意的人以可乘之机。
在实践中,要逐步建立民意评价、民意甄别、民意吸纳的机制,要健全判决的释明制度、判词的说理制度、判后的答疑制度。将原来“民意质疑司法——司法回应民意”的被动应对模式,转变为“积极回应民意关切——与民意达成契合”的主动化解模式。
第三,注重沟通。对案件的关注,是一种寻求被倾听、被重视的情绪。民意的出现,暴露了我们在各个不同的环节,需要得到认真的聆听、理解和消化。法官本身是说理性很强的职业,应当以群众听得进去、理解得了的方式把法律讲清楚,把裁判文书说明白,一份说不清、有争议的司法判决,不仅无法解决当事人的纠纷,而且只会弱化司法的社会功能。法官必须引导老百姓服判,维护社会普遍认同的最基本的价值观、是非观,最基本的社会判断标准。
面对民意,考验着法院的智慧。判决的合法性要建立在公众认可的基础之上。如果民意表达的是大多数人的合理愿望和诉求,就应该认真倾听和关注,并逐步得到满足。如果民意仅仅是从自己的私利出发,这就不能随便听从和放任,好比病人到医院去看病,治愈病人身上的病痛,是专业医生天经地义的职责,必须按照专业的基本要求和制度规矩来办,如果医生完全按照病人的想法开药,那不仅不合理,而且容易出问题。
对待民意,只能听进去,而不能顺下去,只能畅通,而不能堵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