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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额制改革,无疑是司法体制改革中的重要环节,牵动着无数人的神经。作为全国第二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份,启动司法体制改革后,全省法院进行了3次遴选考试,共有6064名审判人员报名要求参加法官入额遴选,报名人数占具有审判职称干警人数的86.28%。许多在行政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选择辞去行政职务争做员额法官,这些员额法官是如何遴选出来的?什么样的人能入额?员额法官权力大了,乱办案、办错案,造成冤假错案怎么办?带着这些问题,本报记者对省高院新闻发言人、副院长田成有进行了专访。
压缩“不办案的法官”比例
记者:为什么要进行法官员额制改革?
田成有:改革前,法院的“行政化”色彩较浓。在非分类管理的情况下,法官与其他行政人员是混同的。一些优秀法官在提升为庭长、副庭长或转到非审判部门后,便脱离了办案一线,忙于行政事务,这样就出现了“法官越优秀、越不办案”的现象。行政主导的思维惯性渗透到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汇报、请示、指挥、管理、监督等行政化手段与诉讼程序混杂,导致法官“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出现 “低级法官干,高级法官看”的不正常现象。
实行法官员额分类管理,就是要压缩“不办案的法官”比例,减少非办案岗位占用的法官员额,把那些真正能办案、能办好案的法官遴选出来,将最优秀的审判资源集中到一线办案岗位,实现法官队伍少而精的目标。
员额制改革,是按照精英化的目标进行锻造,优化人员结构、科学分类管理和精确划分职能,通过39%的比例缩编,对司法资源重新整合,构建起以法官为核心的资源配置和人员管理体系,实现司法运行和管理机制的“去行政化”。
300余名院庭长未过遴选关
记者:听说我省有一定数量的院长、庭长没有通过遴选入额,这部分的比例有多大?
田成有:为推动法官朝着专业化、精英化方向发展,我们按照同一套标准、程序,进行公开公平的竞争。除全省三级试点法院院长外,所有拟入额的法官均需参加笔试,包括副院长、专委。考试试题委托第三方统一命题、统一阅卷、统一评分,并采用闭卷考试方式进行,规定考试必须达到及格分数线。同时,为避免只会考试不会办案的情况发生,规定考试只占30%,考核占70%。考试重点为拟任人选的理论水平、实际办案能力和办案经验,考试必须过及格分数线,否则不能入额。
在有的省份,专委、副院长以上的不用参加考试,但这在云南一视同仁。入额遴选中,我省有300余名院庭长未通过遴选,被挡在了员额法官名额的“大门”外。
院庭长必须带头办理大要案
记者:法院的院、庭长有很多行政性事务,不少人担心入额院长、专委、副院长等是否会存在只占名额不办案的情况。如果发生这样的情况将如何处理?
田成有:入额法官都应在审判一线办案,并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具有行政职务的领导入额须到审判一线办案,行政职务予以调整或免除,禁止以任何理由挤占法官员额。综合行政部门工作进入员额,调整到审判一线办案岗位。
入额院、庭长带头办理重特大、疑难、复杂案件,严格限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和数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数量大幅减少。通过司法体制责任制改革,法官办案主体地位进一步凸显,员额法官签发文书占到结案数的99.8%。审委会讨论案件同比下降90.2%,要让院、庭长主动办案“蔚然成风”。
在全省39%的员额幅度内预留5%作为机动调配员额,为年轻法官留下入额及晋升空间。针对原助理审判员,按1∶1.2的比例进行差额遴选,单独设置陈述答辩程序,历练成长;培养年轻法官助理,做好“传帮带”的后备、接班工作。
遴选出来的入额法官并非“一劳永逸”,将出台相关退出机制,并建立惩戒委员会,畅通员额法官“进出”通道,使员额法官队伍成为一支精英化的高素质队伍。
改革后,必须给主审法官放权,有明确的责任清单,让其真正发挥实质性作用,有裁决权、文书签发权,以及组织、管理、安排合议庭成员工作的权力。裁判文书签发也将由“院长、庭长审签制”改为“签署制”,法官独立签发裁判文书占比大幅提升。
责任制避免“冤假错案”
记者:入额后,法官手中权力将增加,如何防止冤假错案产生?
田成有:谁审判、谁负责。放权并不等于放任,为防止一味放权,必须有相应监督机制来制约,如果相关监督措施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容易使主审法官变成专权法官,从而导致更严重的司法腐败。
同时,坚决实行终身负责制和责任倒查制。终身负责,就是对案件质量要消除司法者恣意和擅断的可能,终身对法律负责,终身承担责任。不因工作调整、职务变动而免于追究。已调离、辞职、退休的,根据其承担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由错案认定法院将其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责任倒查,就是确保错案发生后,倒查程序立即启动,保障错案的责任人和错案发生的原因及时查明。错案的形成往往经历多种环节,在倒查追究责任时,要严格区分一审、二审、再审的责任。
发生错案均要依法追责
记者:刚才提到,发生错案要追责。应该如何追?谁来监督?
田成有:我们将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为独任法官或合议庭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咨询意见;依托信息化手段,实现案件办理的数字化、可视化、全程留痕,对审判权、执行权运行中每个环节、每个节点、每个岗位、每名人员进行动态监控和监督制约,实现让“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出现法官出于某种目的或是贪赃枉法而违反事实、违背法律作出错误的判决、庭审程序不规范、超出诉讼请求作出裁判、文书制作错误等情形将会被追责。
错案的造成多因一果,主体较多,要区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两人以上或多环节共同导致错案的,应区分责任大小,谁有决定权,谁负主要责任,其他参与者负次要责任。对错误决定持反对意见者不负过错责任,非自愿执行错误指示者,可免予追究或从轻追究。
问责法官,要严格区分主观、客观原因。实践中,导致案件出错的法官意见到底是出于对法律认识和理解的偏差,还是出于故意曲解法律,很难判断。如果一味地从主观过错方面认定法官应当承担责任,会导致法官只会附和别人的意见,而不愿或不敢独立提出不同的意见,特别是提出与自己上级法官不同的意见。追责启动主体置于中级以上法院
记者:追责程序如何启动?
田成有:一般情况下,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追究法官责任,必须具有法定事由,并且遵循法定程序。
错案的标准、追责的方式、处理的结果都由法院自行确定,难免有包庇违法法官和逃避司法责任之嫌,其公正性难以得到公认,这种问责有失公允。
在实践中,案件在实体上是否公正往往是很难确定的,特别是在疑难案件中,到底何谓实体公正本身就存在非常大的争论,相比之下,人们对审理程序是否公正的评判没有多大争议,程序公正对双方当事人一视同仁,公开透明,避免了法官和当事人在审判中的对立情绪和当事人在上诉、申诉等救济环节对原审法官的指责。如此,要提高责任追究程序的启动门槛,将启动主体置于中级以上法院,明确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法官的审判责任追究职权;要更加注重对审判程序方面正当合法性的考量。
小编:杨志成